作者:許君豪醫師(職業醫學科)
《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是規範勞資關係的重要法規,也是職場常見的爭議所在。
這些年來,主管機關勞動檢查後所開出來的違法法條,究竟哪幾條被開最多次,是公家單位、私人企業都很重視的議題。
這篇文章,幫讀者簡單整理,從 2015 年 1 月 1 日,到 2020 年 10 月 4 日為止,主管機關列出來的勞基法違法法條前 5 名。
前五名是 ......
1. 第 32 條第 2 項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 46 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 54 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 138 小時。」
2. 第 24 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3. 第 39 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4. 第 36 條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 」
5. 第 30 條第 6 項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工作時間 + 休假
從前 5 名看來,顯然「工作時間」、「休假」以及和此兩主題相關的工資等,是最常被開罰的條文。
身為雇主、管理者、人力資源 (HR) 的讀者們,請多多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