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進辦公室打開電腦,小陳就收到人資 (HR) 同事來信:「陳OO您好:提醒您,今年特別休假還有OO天未休,期限是OO月OO日。記得排時間休完唷~」
小陳今年接了幾個大案子,從年初忙到現在,特休幾乎沒休到。還好收到這封提醒郵件,讓他想起此事。他隨即打開行事曆,準備趁接下來一兩個月的空檔,排休囉 ~
小陳的公司還不錯,若真的沒空休完,公司會讓同仁遞延到下一年,或折算工資。
但好友小李的公司,就不是這樣了。小李最近也收到主管類似的提醒,但主管跟他說的是:「你知道吧?我們公司特休沒用完是不能換錢的。年底前用不完,自動歸零。」
我們一起來看看,特休沒休完,勞資雙方有什麼權利、義務。
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雇主應給的特別休假日數是這樣的:
● 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3 日
● 一年以上兩年未滿者:7 日
● 兩年以上三年未滿者:10 日
●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 14 日
●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 15 日
● 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 30 日為止
修法前的《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提到:「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但隨著一例一休的修法,特休日期的排定權移到《勞動基準法》,並改為:「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那麼,上一段的 3 天、7 天、10 天、…… 這些休假,可以排休的期間,是從年初算到年底,還是從到職日開始算?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可排休期間由勞資雙方協商,自下列方式擇一:
1. 自受僱日起算
2. 依曆計算: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學年度(教育單位)
4. 會計年度
5. 勞雇雙方約定之年度期間
如果上一段提到的期限快到了,特休還休不完,可以怎麼處理?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在這種情況下,身為員工的你,有兩個選擇:
1. 要求折算工資
2. 和雇主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
其中,「可協商遞延」的規定,是 2018 年 1 月 10 日修正的勞基法新增的彈性。
另外,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4-1 條,若你選擇 2,次年的特休將從遞延過來的日數優先扣除。但若次年還是連這些遞延過來的天數都沒請完,依照目前的勞基法,就必須強制換成工資,不能再遞延。
依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4-1 條,一天特休可以換「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 30 所得之金額。」
也就是說,月薪 3 萬的工作,期限到了還有 5 天特休沒休,這 5 天可換得工資 5 x 30,000 / 30 = 5,000 元。
這樣划不划算,就看個人判斷囉。
延伸閱讀
● 基本工資哪裡查? 下次調整是什麼時候?
可能有讀者聽過一個說法:特休沒休完的原因若不可歸責於雇主,期限到時,雇主可以不給錢。
即使你現在上網搜尋近兩年發布的資料,都還有某些媒體、文章提這件事。
但它是錯的。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部的前身)在 1990 年 8 月 7 日的《台 79 勞動 2 字第 17873 號書函》的確提到:「勞工未於年度終結前休完特別休假係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時,則雇主可不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
然而,包括這個書函在內的 15 個勞動法相關函釋,都因為 2016 年底那波一例一休勞基法修法,而和新法抵觸,所以在 2017 年初被勞動部《勞動條 3 字第 1060130075 號》命令給同時廢止了。
違反上述特別休假規範的雇主,依勞基法第 79 條,罰 2-100 萬元。
結論:
讀到這裡,結論應該很清楚了。
無論特休請不完是否可歸責於雇主,也就是,不論勞工自己不想休完、還是因工作而被迫沒休完,勞工都可以選擇:
1. 要求折算工資
2. 和雇主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
● 上下班途中車禍、事故,算勞保職災嗎? 不一定!
● 哺乳權利:勞基法、性平法不同調,哪個對?
● 勞工自請離職,須在幾天前預告雇主?
小陳的公司還不錯,若真的沒空休完,公司會讓同仁遞延到下一年,或折算工資。
但好友小李的公司,就不是這樣了。小李最近也收到主管類似的提醒,但主管跟他說的是:「你知道吧?我們公司特休沒用完是不能換錢的。年底前用不完,自動歸零。」
我們一起來看看,特休沒休完,勞資雙方有什麼權利、義務。
特休,有多少天?
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雇主應給的特別休假日數是這樣的:
● 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3 日
● 一年以上兩年未滿者:7 日
● 兩年以上三年未滿者:10 日
●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 14 日
●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 15 日
● 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 30 日為止
勞動契約跟勞動基準法(勞基法)不一樣,怎麼辦? 勞基法是最低要求,比它條件更差的,無效。
由許君豪醫師的職場筆記發佈於 2018年5月20日 星期日
休哪些天,誰決定?
修法前的《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提到:「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但隨著一例一休的修法,特休日期的排定權移到《勞動基準法》,並改為:「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可休假期間:依年度?到職起算?
那麼,上一段的 3 天、7 天、10 天、…… 這些休假,可以排休的期間,是從年初算到年底,還是從到職日開始算?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可排休期間由勞資雙方協商,自下列方式擇一:
1. 自受僱日起算
2. 依曆計算: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學年度(教育單位)
4. 會計年度
5. 勞雇雙方約定之年度期間
沒休完,怎麼辦?
如果上一段提到的期限快到了,特休還休不完,可以怎麼處理?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在這種情況下,身為員工的你,有兩個選擇:
1. 要求折算工資
2. 和雇主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
其中,「可協商遞延」的規定,是 2018 年 1 月 10 日修正的勞基法新增的彈性。
另外,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4-1 條,若你選擇 2,次年的特休將從遞延過來的日數優先扣除。但若次年還是連這些遞延過來的天數都沒請完,依照目前的勞基法,就必須強制換成工資,不能再遞延。
小陳:「唉呀,最近好累,接下來幾天都不想去上班了 ......」 小李:「記得請假唷。你知道,連續曠職幾天,老闆可以直接炒你魷魚嗎?」 小陳:「真的假的 !?」
由許君豪醫師的職場筆記發佈於 2018年9月2日 星期日
沒休換工資,划算嗎?
依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4-1 條,一天特休可以換「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 30 所得之金額。」
也就是說,月薪 3 萬的工作,期限到了還有 5 天特休沒休,這 5 天可換得工資 5 x 30,000 / 30 = 5,000 元。
這樣划不划算,就看個人判斷囉。
延伸閱讀
● 基本工資哪裡查? 下次調整是什麼時候?
「不可歸責於雇主」,就不必給工資?
可能有讀者聽過一個說法:特休沒休完的原因若不可歸責於雇主,期限到時,雇主可以不給錢。
即使你現在上網搜尋近兩年發布的資料,都還有某些媒體、文章提這件事。
但它是錯的。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部的前身)在 1990 年 8 月 7 日的《台 79 勞動 2 字第 17873 號書函》的確提到:「勞工未於年度終結前休完特別休假係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時,則雇主可不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
然而,包括這個書函在內的 15 個勞動法相關函釋,都因為 2016 年底那波一例一休勞基法修法,而和新法抵觸,所以在 2017 年初被勞動部《勞動條 3 字第 1060130075 號》命令給同時廢止了。
罰則
違反上述特別休假規範的雇主,依勞基法第 79 條,罰 2-100 萬元。
結論:
無論不想休、沒空休,
雇主都不得要求休完
讀到這裡,結論應該很清楚了。
無論特休請不完是否可歸責於雇主,也就是,不論勞工自己不想休完、還是因工作而被迫沒休完,勞工都可以選擇:
1. 要求折算工資
2. 和雇主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
延伸閱讀
● 上下班途中車禍、事故,算勞保職災嗎? 不一定!
● 哺乳權利:勞基法、性平法不同調,哪個對?
● 勞工自請離職,須在幾天前預告雇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