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哪個才對呢?」 Jessica 一隻手掌撐著下巴,正苦惱著 ......
【註】勞基法、性平法另有「哺乳期間,禁止夜間工作」、「哺(集)乳室設置」、…… 等規定。本文僅比較兩個法規裡共同提及的項目,不探討其他哺乳相關事項。
勞基法 vs. 性平法
一如 Jessica 的發現,台灣的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性別平等工作法(簡稱「性平法」,原名《性別工作平等法》)對於勞工、受僱者「哺乳」權利的規範,的確不同。下表整理兩者主要差別:
● 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
○ 條號:第 52 條
○ 制定日期:1984 年 7 月 19 日
○ 違規罰則:尚無
○ 哺乳時間:每日 2 次,每次 30 分鐘
○ 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是
○ 勞工應符合條件:子女未滿 1 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
○ 加班條款:尚無
● 性別平等工作法(簡稱「性平法」)
○ 條號:第 18 條
○ 制定日期:2016 年 5 月 3 日
○ 違規罰則:勞工提出請求而雇主拒絕者,罰雇主 2-30 萬
○ 哺乳時間:每日 60 分鐘
○ 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是
○ 受僱者應符合條件:子女未滿 2 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
○ 加班條款:當日延長工作時間達 1 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 30 分鐘
由以上比較,我們可以發現,「性平法」對勞工、受僱者較有利,其特色如下:
A. 雇主違規,有罰則。
B. 以「60 分鐘」取代原本的「2 次,各 30 分鐘」,更有彈性。
C. 不限女性勞工、受僱者,男性亦可申請哺乳時間。
D. 有加班條款。
那麼,就「哺乳」而言,究竟勞資雙方的權利、義務,應以哪一個法規為準呢?
答案是:《性別平等工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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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
此法條即為「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適用」原則的依據。
對於本文提到的「哺乳」權利,因為相對於勞基法而言,性平法算是「特別規定」,所以依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適用原則,應以性平法為準。
然而,「普通法」、「特別法」的概念是相對、而非絕對的,例如:
● 在本文提到的哺乳權利方面,相對於性平法而言,勞基法是普通法。
● 在勞動契約、工時、休假、…… 等勞動條件方面,《民法》是普通法,勞基法是特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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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性平法也 ……
我們再看一次,在哺乳權利方面,相對於勞基法,目前性平法的特色是:
A. 雇主違規,有罰則。
B. 以「60 分鐘」取代原本的「2 次,各 30 分鐘」,更有彈性。
C. 不限女性勞工、受僱者,男性亦可申請哺乳時間。
D. 有加班條款。
其實,在 2001 年 12 月 21 日《性別平等工作法》初次制定時,是沒有 A、B、D 的。也就是說,當時性平法除了「不限女性」之外,在其他哺乳權利方面,和勞基法是沒有差別的。就連罰款金額,也是從「無 → 1-10 萬 → 2-30 萬」逐步修正而來的。
關於職場哺乳權利,Jessica 總算弄懂了:性平法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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