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FU

2016/07/19

別讓「職場 (準) 媽媽」的權益睡著了!

作者:許君豪醫師(職業醫學科)

《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
第 3 條第 7 條


《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
第 11 條


須補充說明的是,上述法規要求雇主應安排員工與醫護人員面談的條件,除了勞工人數達 100 人以上之外,對於作業風險亦有規範(例:接觸特定化學品、輪班夜班、搬運重物、......)。也就是說,理論上,沒有那些風險的事業單位,即使勞工人數達 100 人,也不需要安排面談。

然而,母性健康保護是職場健康管理很好的切入點。因為,目前台灣大多數職場的文化氛圍,已達到「大部分人都認為應該特別保護懷孕、產後媽媽」的程度。所以,安排與醫護人員面談,一方面保護員工,一方面對勞雇關係也有幫助。因此筆者建議,只要勞工人數到了,就執行母性健康保護,包括醫護人員面談。

延伸閱讀


● 職場孕媽:安胎休養請病假超過 30 天,怎麼辦?
● 女性工作者,產後可否上夜班?
● 台灣生育率低。但究竟多低?


Android台灣話


關於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