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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3

你的公司裡,有醫護人員嗎?

作者:許君豪醫師(職業醫學科)



為照顧勞工健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 條規定,員工達 50 人的企業,必須僱用或特約醫師,且僱用或特約護理人員

另外,若企業「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例如:噪音、游離輻射、特定化學品)員工人數達 100 人,即使員工總人數未達 300 人,亦須僱用或特約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且僱用或特約護理人員

違反此規定,且經勞動檢查人員/主管機關限期改善而未改善,雇主將被處以 3-15 萬元罰鍰!

需特別注意的是,僱用或特約的醫師和護理人員,不得兼任其他與勞工健康服務無關之「雜事」。

【註】
1. 此處的醫師,一般稱為「廠醫」,護理人員則稱為「職護」。

2. 承上,這些醫護人員必須先接受職場健康相關訓練合格,才具有在企業提供健康服務的資格。可參考這篇文章

【20171113 更新】本文發表時,勞動部尚未公告勞工人數 50-299 人事業單位需上述服務的日期。後來,勞動部於 2017 年 11 月13 日公告的「勞職授字第 1060204871 號」中,修正《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明定勞工總人數達 50 人、100 人、200 人以上事業單位,應特約或聘僱醫護人員的施行日期如下:

200-299 人:2018 年 7 月 1 日
100-199 人:2020 年 1 月 1 日
  50-  99 人:2022 年 1 月 1 日

詳見下列文章:
●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修正結果對照表:2017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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