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 2 月 13 日晚間,在國道五號轉國道三號的彎道上,發生了令人十分遺憾的遊覽車車禍。隔日,許多新聞媒體轉述交通部公路總局官員的說法:「公路駕駛每日駕車時間,不得超過十小時,是指手握方向盤時間。」此說法引起廣大爭議。本文和各位分享,從勞動部相關法令的角度,怎麼看這件事。
勞動部:「可自由利用」時段,才算休息
藍色欄位是交通部主管的《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綠色欄位則是勞動部主管的《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
因為近年產業變遷,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之類型增加,勞資間常有「工作時間認定」、「出勤紀錄記載」之爭議,所以勞動部在 2015 年 5 月 6 日發布《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勞動條三字第 1040130706 號函),針對下列四種行業之勞工,指出其工作時間的認定原則:
1. 新聞媒體工作者
2. 電傳勞動工作者:在家用電腦工作。
3. 外勤業務員
4. 汽車駕駛
其中,針對汽車駕駛,勞動部的規範如下:
A. 對象
包括客車、貨車及主管之駕駛。
B. 工作時間
包含熱車、駕駛、驗票、等班、洗車、加油、保養、待命、上下貨或其他在雇主指揮監督下從事相關工作之時間。
C. 休息時間
駕駛得不受雇主之指揮、監督,並得自由利用之時間。
依《勞動基準法》第 35 條,勞工連續工作 4 小時,至少應有 30 分鐘的休息。但由於汽車駕駛有時因任務特性而無法如此安排,故勞動部在此函釋中提到「得於勞工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休息時間,該休息時間仍應至少一次給足 30 分鐘。」
勞動部在上述函文中,特別舉例說明大客車駕駛的狀況:
「例如遊覽車駕駛載運遊客至某景點後,遊客下車至景點遊憩二小時,該二小時期間,駕駛得自行利用者,得不認為是工作時間。至於有些許遊客停留於遊覽車上,該期間駕駛實際上無法自行利用,應屬工作時間。」
此次不幸車禍事件這類「一日遊」的行程中,司機「一次 30 分鐘以上」的休息時間,一整天加起來總共幾個小時?
參加過畢業旅行、公司/社區舉辦的類似活動的讀者朋友,心裡應該都有底。
雇主須遵守哪一個? 兩個!
仔細閱讀上面提到的交通部、勞動部主管法規和規範,你會發現,「字面上」兩者並無矛盾,但彼此各有對方沒涵蓋的狀況。那麼,雇主應該遵守哪一個呢?
答案是:兩個都必須遵守。
因為,在兩個規範不互相矛盾的情況下,若不遵守兩者交集區域的規定,就會觸犯/違反至少其中一個法規。
希望我們都能更重視所有職業駕駛朋友們的工作條件,並且用實際行動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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