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FU

2017/12/25

身為勞工的你,若違反這些,可能遭罰 3000 元!

作者:許君豪醫師(職業醫學科)



你知道嗎? 如果違反這些職場安全衛生義務,你將陷入罰款危機!


安全衛生:勞工雇主都有義務


職場勞工與雇主的爭議,勞工常處於弱勢。因此,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他法規,訂立許多條文,要求雇主必須使用各種管理措施,確保工作者能安全地工作,避免發生職災,若能促進健康則更好。這是勞工的權利

伴隨著權利而來的,往往是義務。雇主的義務之中,有些必須有勞工的配合,才能完成。我將在下一段為您指出,台灣的《職業安全衛生法》明文指出「3 件」需要勞工配合的事項。換句話說,遵守這三條規範,是勞工的義務

【註 1】《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部分簡稱「職安法」。
【註 2】職災包括「職業傷害」與「職業病」。可參考緊接著的這篇延伸閱讀

延伸閱讀
● 健檢「紅字」的標準,是怎麼訂出來的?
● 職業傷害,找醫師「證明」? 錯!


勞工義務:體檢健檢、教育訓練、工作守則


在臺灣的《職業安全衛生法》中,勞工的義務有下列三項:

1. 接受體檢健檢
(職安法第 20 條第六項)
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健康檢查,而勞工有接受的義務。相關法規主要見於:
 ●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 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延伸閱讀
● 體檢「辨色力」異常,愛注意!
● 特作健檢,四級比二級嚴重? 不一定。

2. 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職安法第 32 條第三項)
雇主施行的、對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勞工有接受的義務。相關法規主要見於:
 ●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3. 切實遵行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職安法第 34 條第二項)
雇主應依職安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而勞工有切實遵行的義務。相關法規主要見於:
 ●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依據職安法第 46 條,勞工若違反以上任何一項,將被處以最高新臺幣 3000 元的罰鍰。


列入工作守則,好遵行


以上義務、罰則,實務上常有勞工覺得:我沒聽說過這件事,怎麼就要被罰了?其實,雇主如果把上述義務及其他法定事項(例如:各級人員權責、急救、事故通報),會同勞工代表,列入依法應訂定的「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並時常提醒員工遵行,在照顧勞工及健康管理方面,就能更順暢。


照顧自己,省下 3000


三千元是手段,而非目的。這些法規的真正目的,在於提醒雇主和勞工重視職場的安全衛生,讓所有勞工都被照顧到,且安全、健康地工作。

話說回來,身為受雇者的你,本文這三項通通做到了嗎? 還沒的話,趕快跟上來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