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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4

員工對他人不法侵害,雇主也必須連帶賠償?

作者:許君豪醫師(職業醫學科)



「這車禍明明是他捅的婁子,為什麼我要賠?」

身為公司負責人的郭總,對法院的判決感到不解。

事情是這樣的。

公司經營國道客運業務。某日,當班駕駛小陳駕車行經市區路口時違規左轉,害對向的機車騎士小徐煞車不及,與大客車擦撞後摔倒在地,導致右前臂橈骨骨折,機車嚴重受損。小徐向法院提起訴訟。法官判決駕駛小陳和公司連帶負賠償責任,以彌補小徐的損失。

為什麼員工闖禍,公司也必須賠錢?

我們一起研究看看吧。


雇主:應負連帶責任


● 《民法》第 184 條第一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看起來應該是肇事駕駛小陳自己該負責賠償啊!

公司不是當事人,在事件中好像沒有直接的故意或過失。那麼,公司對此事故造成被害人的損失,也有賠償的義務嗎?

請繼續看下去。

●《民法》第 188 條第一項:「受僱人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因為小陳是受僱人,他在執行職務(駕駛客運汽車)時違規,侵害到小徐的身體和財產權,所以公司必須和小陳連帶負賠償責任。

這條法規裡的他人,可以是加害人公司裡的同事,也可以是其他人員。


但書


眼尖的讀者可能注意到,上述民法第 188 條第一項,雖然前段說明僱用人的連帶責任,然而後段有但書

這個但書,白話來講是這樣:只要公司在選任、監督方面有做好該做的注意,或就算注意也難免發生損害,那公司就無須連帶負責賠償。

公司若欲主張符合但書,是否必須舉證? 是的。

●《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所以,雇主只要說:「我們有幫所有同仁做教育訓練啊。」、「公司每天都有提醒司機要遵守交通法規耶。」、「駕駛前一定會先做酒測,過關才能上工。」即可免責。

是嗎?

這時必須思考:所舉的證據是否足以免除責任,由誰決定?

法官 (法院)。

依過往的裁判書看來,幾乎所有法院都認為僱用人舉證的強度不足,或認為「你這根本不算舉證」,而仍必須負連帶責任。所以,公司期待靠著拿出教育訓練、酒測表單、…… 等文件,就免除這份責任,成功率相當渺茫。


「連帶」的意思是?


●《民法》第 273 條:「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也就是說,若 AB 對 C 負有連帶債務,則 C 可以向 AB 任一方或雙方請求償還債務。

套用到我們的案例,受傷且機車損壞的小徐,可以向小陳、小陳的公司任一方或雙方,請求償還債務。

法律規定連帶債務之目的,在增加債權人受賠償的機會。即使一方落跑,還可以向另一方求償,討到賠償的機會大一些。


舉證被認可,就安全?


●《民法》第 188 條第二項:「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即使舉證責任過關,公司也不見得能甩開賠償責任。

因為這一項,所以當加害人因擺爛或其他原因而不賠時,法院還可以用這條要求公司賠償。


雇主只能認栽?


●《民法》第 188 條第三項:「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這明明是他捅的婁子,為什麼我要賠?」

如本文開頭所述,受僱勞工做錯事侵害到別人的權利,公司竟然要認栽賠錢,讓老闆覺得很不是滋味。

其實,公司賠償後,對該員工是有全額求償權的。意思是:「你做錯事該賠的錢,公司幫你先墊了。現在請把這些錢還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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