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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5

勞工請病假,雇主可以拒絕嗎?

作者:許君豪醫師(職業醫學科)



「這兩天怎麼了,這麼多人請病假!」廠長老陳納悶著。

「啊就辦公室流感傳來傳去,又有人吃壞肚子啊 ……」秘書 Celine 接話。

「最近產線忙到爆炸,他們這樣請假,公司怎麼受得了。我們可以拒絕這些人的病假嗎?」老陳問。

短時間內陸續有大量同仁請病假,對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確實是個考驗。我們幫老陳找找這個問題的答案吧。

【註】本文談的,是一般勞工普通傷病假。公傷病假,以及公教人員等身分者的病假,限於篇幅,暫且略過。


病假法源


一般勞工請病假的法律依據如下:

●《勞動基準法》第 43 條:「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第一項:「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 30 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勞工請假規則》第 10 條:「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勞工只要符合上述條件,就能依法請病假。


病假有薪水嗎?


●《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第三項:「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 30 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所以,沒超過病假日數門檻的話,請病假期間至少可以領半薪。當然,若公司給員工的條件優於法規,則從優辦理。


雇主可以拒絕嗎?


本文開頭廠長老陳的疑惑,是「公司能否不給假?」

我們再看一次法條:

●《勞工請假規則》第 10 條:「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仔細閱讀,你會發現,只要符合條件,員工就能請假。法條並沒有提到,雇主可以基於任何理由拒絕勞工提出的病假。

我們看看法院過去的裁判書怎麼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勞簡上字第 42 號民事判決》摘錄:「勞工依法得請求雇主給予病假者,一旦事前對雇主表示請假之理由日數,即行使其法定請假權利,雇主並無准駁給假之權限,亦不得以工作規則附加核准假期之條件,否則該工作規則因違反上開強制給假之規定而無效。」

此判決中法官的裁量,符合上述勞工請假規則的規範:一但符合規定,雇主不得拒絕給假。

一般情況下,受僱者生病請假皆出於不得已。很少人會自願得到流感、腸胃炎,以換取半薪病假。這個法條的精神在於:勞工若確實生病、不舒服而須請假,就該給假,雇主不應有 say no 的權力。


病假可以請多久?


那如果只是輕微腸胃炎、手臂輕微擦傷之類的輕症,員工就醫後卻說要請兩週的病假呢?公司也必須無條件接受嗎?

診斷書上有沒有寫「宜休養OO天」之類的休養天數,有差嗎?

這類情況不算少見,也常造成勞資爭議,之後會寫一篇文章來談。


可要求「證明文件」


或許還是有少數工作者抱持著「不工作也能領半薪,不請白不請」的心態,而時常無端請病假。

面對這種狀況,法律對雇主有什麼保護措施呢?

上述《勞工請假規則》第 10 條有提到:「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對於惡意請假的員工,這是雇主合法而基本的反制作法。

另外,上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勞簡上字第 42 號民事判決》提到:「至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證明文件,僅在確認勞工之請假事由是否正當非謂勞工未提出證明文件前,雇主得拒絕給假。」

這點很重要,請企業主務必注意。


一定要「診斷書」嗎?


那麼,當公司要求提出證明文件時,請病假的員工一定要拿出醫院、診所醫師開立的診斷證明書嗎?

會有這個問題,是因為診斷證明書是要收費的。

對大多生病就醫的人而言,身體不舒服,只能請病假領半薪,已經頗哀怨。如果除了就醫的掛號費、健保部分負擔之外,還要花錢申請診斷書才能請病假,實在辛苦。

還好,之前政府的函釋這樣說:

●《(74)台內勞字第 344223 號函》:「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十條規定,於辦理普通傷病假請手續時,提出合法醫療機構醫師證明書,應可作為請假之依據。」

亦即,若公司要求提出證明文件,勞工只要提出醫療收據就可以了,不一定要另外花錢申請診斷書。


結論


1. 若員工依規定請病假,則雇主不得拒絕給假
2. 雇主可要求員工提出證明文件(例:診斷書、就醫收據),以確保請假事由正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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