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許君豪醫師(職業醫學科)
兩週前上班途中騎機車不幸車禍受傷的小陳,住院一週,出院後在家休養一週,第一天回公司上工。
「記得去找人資 (HR) 同事幫忙處理勞保的事唷~」小郭提醒。
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哪些情況算職災、哪些情況不算? 本文為您簡短說明。
職業災害簡稱「職災」,在各種法規裡的定義不盡相同。為聚焦主題,本文只談勞工保險(以下簡稱「勞保」)的職災給付認定原則,其他法規略過不談。
《勞工保險條例》中的勞保給付種類有二:
● 普通事故保險
● 職業災害保險
本文談的是後者,它的給付包括:
1. 傷病給付:補償一部分「不能工作期間」未能取得原有薪資的損失。
2. 醫療給付
3. 失能給付(舊稱「殘廢給付」)
4. 死亡給付
各類給付的請領條件,請查閱相關法規。
延伸閱讀
● 勞保職業傷害前五強:佔 75-80%
● 勞保職業病三巨頭:手臂頸肩疾病、下背痛、過勞
職業災害有兩種(可參考這篇文章):
● 職業傷害
● 職業病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 4 條第一項:「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業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因此,通勤災害原則上視為職災,受傷勞工有權請領勞保給付。
然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 18 條則為:
「被保險人 …… 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一、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二、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
三、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
四、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
五、闖越鐵路平交道。
六、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管制藥品駕駛車輛。
七、駕駛車輛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
八、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
九、駕駛車輛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也就是說,下列情況不算職災:
● 私人行為
例如:下班後先和家人、朋友聚餐,餐後回家途中發生意外事故。
● 和事故有相當關聯性的交通違規
例如:酒駕、無照駕駛、闖紅燈、闖越鐵路平交道、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
● 太繞路
應注意,若事故當時的上下班路線過於繞路,超越合理範圍,很可能不認定為職災。
延伸閱讀
● 職業傷害,找醫師「證明」? 錯!
● 勞動檢查前,公司會收到通知嗎?
另有一些非典型情況,即使引用上述原則,還是常會誤解,或不易直接判斷。勞保局曾發布許多函釋,說明某些特定狀況的審核原則。我們來看幾個例子:
● (o) 順路接送小孩、配偶
雖然光從上述法條的「應經途中」概念不易直接導出結論,但勞保局認為,若接送小孩、配偶為順道而未明顯繞路,則認定為職災。
● (o) 未戴安全帽
概念是:由於未戴安全帽大致不影響災害發生的機會,所以雖違反交通法規,仍認定為職災。相對地,無照駕駛、駕駛執照受吊扣或吊銷期間,若仍駕駛該類交通工具而發生車禍,則因在駕駛技術、安全騎乘能力方面暫時不具合法性,所以不算職災。
● (x) 外宿 (不含因公出差)
若下班後由於個人因素住在非日常居所(例如:旅遊、拜訪朋友),則第二天從該處直接前往上班途中發生的災害,不算職災。當然,因公出差造成的外宿不包含在內。
● (x) 後備軍人召集
後備軍人召集包括 5 種:
○ 動員召集
○ 臨時召集
○ 教育召集 (教召)
○ 勤務召集
○ 點閱召集 (點召)
根據勞保局解釋,往返後備軍人受訓或召集地點過程發生的事故,不算職災。
雖然本文提及不少通勤災害的例子,但它們僅供參考。因為勞保的保險人是勞工保險局,所以個別案件究竟認定 or 不認定為職災,能否順利取得給付,須視實際事故狀況而定,初步的裁決者仍是勞保局。
若不服勞保局的審核結果,後續仍有爭議事項審議、訴願、行政訴訟等方式,可協助化解爭議。
● 哺乳權利:勞基法、性平法不同調,哪個對?
● 「職醫」是什麼?
● 健檢前,一口水都不能喝?
本文只談「勞保」
職業災害簡稱「職災」,在各種法規裡的定義不盡相同。為聚焦主題,本文只談勞工保險(以下簡稱「勞保」)的職災給付認定原則,其他法規略過不談。
《勞工保險條例》中的勞保給付種類有二:
● 普通事故保險
● 職業災害保險
本文談的是後者,它的給付包括:
1. 傷病給付:補償一部分「不能工作期間」未能取得原有薪資的損失。
2. 醫療給付
3. 失能給付(舊稱「殘廢給付」)
4. 死亡給付
各類給付的請領條件,請查閱相關法規。
延伸閱讀
● 勞保職業傷害前五強:佔 75-80%
● 勞保職業病三巨頭:手臂頸肩疾病、下背痛、過勞
原則:通勤災害算職災
職業災害有兩種(可參考這篇文章):
● 職業傷害
● 職業病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 4 條第一項:「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業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因此,通勤災害原則上視為職災,受傷勞工有權請領勞保給付。
私人行為、交通違規、太繞路:不算職災
然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 18 條則為:
「被保險人 …… 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一、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二、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
三、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
四、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
五、闖越鐵路平交道。
六、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管制藥品駕駛車輛。
七、駕駛車輛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
八、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
九、駕駛車輛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也就是說,下列情況不算職災:
● 私人行為
例如:下班後先和家人、朋友聚餐,餐後回家途中發生意外事故。
● 和事故有相當關聯性的交通違規
例如:酒駕、無照駕駛、闖紅燈、闖越鐵路平交道、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
● 太繞路
應注意,若事故當時的上下班路線過於繞路,超越合理範圍,很可能不認定為職災。
延伸閱讀
● 職業傷害,找醫師「證明」? 錯!
● 勞動檢查前,公司會收到通知嗎?
特殊狀況
另有一些非典型情況,即使引用上述原則,還是常會誤解,或不易直接判斷。勞保局曾發布許多函釋,說明某些特定狀況的審核原則。我們來看幾個例子:
● (o) 順路接送小孩、配偶
雖然光從上述法條的「應經途中」概念不易直接導出結論,但勞保局認為,若接送小孩、配偶為順道而未明顯繞路,則認定為職災。
● (o) 未戴安全帽
概念是:由於未戴安全帽大致不影響災害發生的機會,所以雖違反交通法規,仍認定為職災。相對地,無照駕駛、駕駛執照受吊扣或吊銷期間,若仍駕駛該類交通工具而發生車禍,則因在駕駛技術、安全騎乘能力方面暫時不具合法性,所以不算職災。
● (x) 外宿 (不含因公出差)
若下班後由於個人因素住在非日常居所(例如:旅遊、拜訪朋友),則第二天從該處直接前往上班途中發生的災害,不算職災。當然,因公出差造成的外宿不包含在內。
● (x) 後備軍人召集
後備軍人召集包括 5 種:
○ 動員召集
○ 臨時召集
○ 教育召集 (教召)
○ 勤務召集
○ 點閱召集 (點召)
根據勞保局解釋,往返後備軍人受訓或召集地點過程發生的事故,不算職災。
認定單位是「勞保局」
雖然本文提及不少通勤災害的例子,但它們僅供參考。因為勞保的保險人是勞工保險局,所以個別案件究竟認定 or 不認定為職災,能否順利取得給付,須視實際事故狀況而定,初步的裁決者仍是勞保局。
若不服勞保局的審核結果,後續仍有爭議事項審議、訴願、行政訴訟等方式,可協助化解爭議。
延伸閱讀
● 哺乳權利:勞基法、性平法不同調,哪個對?
● 「職醫」是什麼?
● 健檢前,一口水都不能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