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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7

【演講 QA 集】母性保護:20190625 @ 臺北榮總

作者:許君豪醫師(職業醫學科) 



很榮幸受北區職業傷病防治中心的邀請,前幾天到臺北榮總分享職場母性保護的實務作法。從與來賓的互動與對話中,我也學習很多。多謝。

本篇整理當天提出、但演講中未解決的問題,分享給讀者們參考。也感謝當天參與的來賓,提供關於這些題目的寶貴資訊。

原則上,回答的面向有二,依序為:
1. 法規有沒有提到?若有,提到什麼?
2. 除了法規,還應該注意什麼?

若你關於這些主題有進一步資訊欲分享,歡迎點擊文末 facebook 連結,進入該文留言,或發訊息至該粉絲專頁。


Q1. 雇主設置的哺集乳室,若設施、設備未符合法令規範,有罰則嗎?


依據《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第 3 條,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標準如下:
一、哺(集)乳室之設置位置,應便於受僱者使用,設有明顯標示,且鄰近洗手台或提供洗手設施
二、哺(集)乳室應具隱密安全性及良好之採光通風
三、哺(集)乳室應具下列基本設備:
 (一)靠背椅
 (二)桌子
 (三)電源插座
 (四)母乳儲存專用冰箱
 (五)有蓋垃圾桶
四、訂定哺(集)乳室使用規範

經查詢,此條之母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原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3 條,目前屬規勸性質,尚無罰則

然而,若未達這些基本要求,很可能沒辦法得到各縣市政府頒發的「優良哺集乳室認證」。

另外,若是公共場所,則另有《公共場所哺(集)乳室設置及管理標準》第 3、4 條,對哺集乳室設備、措施有相關規範。若違反該等規定,依母法《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 2-10 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Q2. 懷孕,可以從事「低溫作業」嗎?


目前有關低溫作業的安全衛生規範,見於《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等法規裡。相關法條、函釋中,尚無「何種程度的低溫作業,禁止或不適合由懷孕、妊娠工作者從事」之規範或說明。

建議由安全衛生人員、醫護人員、員工主管等人,參考該低溫作業的溫度、作業流程、作業時長、工作者自覺症狀等資訊,評估其工作適性。


Q3. 懷孕,可以擔任「急救人員」嗎?


職安法的急救人員,除了經相關教育訓練合格外,根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9 條,還有「不得有失聰、兩眼裸視或矯正視力後均在零點六以下失能健康不良等,足以妨礙急救情形」的規定。除此之外,法規尚無明定懷孕者不得擔任急救人員。

那麼,懷孕究竟算不算「健康不良」、「足以妨礙急救」呢?

這就沒有一定的答案了。或許可與醫護人員討論出明確的週數,並依法定程序列入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例如:「為保護女性員工健康,懷孕滿 28 週起至分娩為止,不得擔任本公司急救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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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開心受邀於 6/25 到臺北榮總分享「職場母性保護」這個主題。 當天來賓提出、但演講中未解決的問題,都整理在這篇,歡迎參考。
許君豪醫師的職場筆記發佈於 2019年6月26日 星期三